」其目標是在使夫妻要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,但是否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判定標準為婚姻是不是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但願。
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過,聯系方式都沒有!悲催男終於松手,訴請離婚獲准。法官認,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涯為目標,夫妻間應以真摯相愛、互信為根蒂根基,相互合力連結其配合生活之美滿及幸福,若夫妻間實已難以配合相處,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使相互仇恨之需要。
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22001143-260402
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「有前項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要求離婚。 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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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 聯系體式格局都無!悲催男終於松手了
中時新聞網
尹維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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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審理,小萱未於言詞爭執期日參預,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說。
離婚證人不滿婚姻確有無法回復之馬腳,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阿國因此依法訴請判決離婚。須眉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(均化名)在2003年成婚,並在台灣打點戶籍挂號,不料,小萱婚後從將來台與阿國同住生涯,也未曾與阿國聯繫,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系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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